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9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9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90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謝秉叡 即謝 泓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叁拾柒萬捌仟玖佰柒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謝秉叡即 謝泓原 於民國93年12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650,000元,約定分07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3月03日止累計2,012,631元正未給付,(其中531,210元為本金,1,481,421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謝秉叡即謝泓原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3月03日止累計366,344元正未給付,其中101,596元為消費款;260,267元為循環利息;4,481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290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2│新臺幣│謝秉叡即謝│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101596│泓原│3月04日││算之利息│││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謝秉叡即謝│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531210│泓原│3月04日││算之違約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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