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25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江采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00,893元,及其中新臺幣96,359元部分,自民國113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6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34,547元,及其中新臺幣418,866元部分,自民國113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1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00,744元,及其中新臺幣385,443元部分,自民國113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