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256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理人 何建慶 債務人 陳冠云 住屏東縣○○市○○○路○段000巷000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53,819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6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00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