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智附民字第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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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智附民字第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智附民字第8號原告法商 路易威登馬爾悌耶 公司
(LouisVuittonMalletier)法定代理人MayankVAID訴訟代理人 陳瓊英 律師
洪仁杰 律師被告 霈姬 時尚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莊龍隆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全正 律師
李之聖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引用起訴狀所載(如附件一)。
二、被告聲明及陳述引用附帶民事答辯狀所載(如附件二)。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本院以105年度智易字第20號刑事判決被告無罪,依照首開說明,原告之訴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謝璧卉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