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17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17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1726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務人 林陳月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參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參萬肆仟捌佰柒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玖仟零肆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貳佰零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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