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補字第43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432號

原告 張湘庭

訴訟代理人 張家榛 律師

李惠家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婉蓁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3,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

書記官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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