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訴字第25號原告 陳金鷰
陳曉薇 陳弘政 鄭嘉淨 張鳳英 孔春英 袁家鳳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天慶 律師被告皇安醫療社團法人法定代理人 莊智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七年一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整,在本院民事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林綉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書記官黃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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