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5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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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5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59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郁翔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秘密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4年度聲沒字第2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IPOD手機壹支,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郁翔因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ipod1支,為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爰依刑法第315條之3、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犯刑法第315條之1、315條之2妨害秘密之罪者,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15條之3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涉犯妨害秘密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802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又前開案件扣得ipod手機1支,係竊錄內容之附著物,依刑法第315條之3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315條之3、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陳明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
書記官吳良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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