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消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字第1號上訴人即 鄭月桃 原告被上訴人即東方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法定代理人 呂恩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2萬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1,7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
書記官陳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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