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票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票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票字第455號聲請人 陳飛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康永寬康惟壤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更正附表(應填載正確之發票日、到期日、票面金額、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請填載本院附表)。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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