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76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7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760號公訴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丁○○共同選任辯護人張世柱律師
陳明彥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287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及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乙○○、丁○○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二人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第309條第
1項之公然侮辱罪等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第314條規定,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甲○○、丙○○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本院調解筆錄等件附卷可稽,依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依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高文淵?
法官饒金鳳?????法官林鈺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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