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19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1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193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蔡依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28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4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蓓蓓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5月19日
書記官劉碧輝┌──────────────────────────────┐│附表:95年度除字第119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甲○○│萬泰銀行│94年7月1日│24,000元│AP0000000││││營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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