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6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6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691號原告國家企業中心公寓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華英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947,57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0,3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9,3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5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5月22日
書記官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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