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國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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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國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國字第5號上訴人即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楊宗岳 上列上訴人與原告 江瑩茹 間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0,0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5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
書記官郭松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