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7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7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73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趙國珍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1年度聲沒字第41號、101年度偵字第40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4089號被告趙國珍違反藥事法一案,業經為不起訴處分。惟扣案之九龍膠囊8盒,檢出Tadalafil西藥成分,有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局函文可稽,上開藥品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云云。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而上開沒入銷燬之規定,係列於藥事法第8章「稽查及取締」內,而非列於第9章之「罰則」,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屬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法院自不得越權於判決內諭知沒入銷燬(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2718號判決參照)。又違禁物係指依法令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之物而言。藥事法對偽藥及禁藥,並無禁止持有規定,則除其他法令另有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規定外,偽藥及禁藥並非均屬違禁物(最高法院85年度臺上字第4545號判決參照)。
三、經查,被告趙國珍因涉嫌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款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揆諸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扣案物裁定沒收與否,即以扣案之偽藥是否為違禁物為斷,然藥事法並無處罰持有偽藥之刑事刑罰,則扣案偽藥即非屬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甚明,應由權責機關依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沒入銷毀之。聲請人認扣案物係違禁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黃家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淑慧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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