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567號原告 鄧明昆
鄧明賢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俊龍 律師被告 鄧幀庭
鄧幀藝 兼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施佩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6,200元(參見原告提出本件請求土地之登記謄本記載民國107年1月公告現值4600元/㎡×95㎡=437000元,連同本院依職權查詢本件原告請求房屋之107年間現值為149200元,計算式:437000元+149200元=5862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官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書記官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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