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交易字第7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交易字第7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交易字第77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瑞清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速偵字第1448號),本院沙鹿簡易庭認為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移由本院刑事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嗣被告於本院訊問中自白犯罪(110年度交易字第7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案被告林瑞清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沙鹿簡易庭認為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移由本院刑事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嗣被告於本院民國110年11月30日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佳琪
法官魏威至法官劉依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素珍中華民國11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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