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4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德芳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德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812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⑵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同院105年度基簡字第6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同院105年度基簡字第128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⑷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同法院105年度基簡字第126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⑸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同院105年度基簡字第13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⑹藥事法案件,經同院
105年度訴字第21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上訴後經本院
105年度上訴字第2972號判決上訴駁回,再經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590號判決上訴駁回,均確定在案。於民國10
5年6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1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年1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601929
9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刑中尚須執行拘役40日),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黃潔茹法官汪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怡孜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