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322號原告 林世民 被告 王慶順
王慶賢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竹簡字第438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魏瑞紅
法官華澹寧法官陳麗芬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
書記官李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