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61號聲請人 陳子平
陳珮緹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許仁祥 間假扣押聲明異議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規定,本件聲請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邱琦
法官邱靜琪法官高明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書記官郭彥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