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650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1650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65081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理人 鄭皓文 債務人 朱俊緯 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在桃園市中壢區,非屬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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