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749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1749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74950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及11
7號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張慧如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號債務人 萬樹忠 住○○市○里區○○路0段00號21樓之6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持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5547號支付命令,聲請依強制執行法第27條第2項規定逕行換發債權憑證,核其應屬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又債務人之住所地已遷至新北市○里區○○路0段00號21樓之6,此有最新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則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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