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9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9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90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煜治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4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煜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莊煜治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2年4月確定,於民國107年11月19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茲因上列受刑人於109年7月13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莊煜治因竊盜(共4罪)、偽造文書、違反性騷擾防制法及毀棄損壞等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27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並於107年11月19日入監;又被告另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壢簡字第126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並接續執行,且於109年
7月13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而本院為上開應執行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9年7月13日法授矯字第109017129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另受刑人縮短刑期後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0年
2月21日,現尚未執行完畢,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陳宏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芳蘭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