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524號
111年度附民字第8號原告 汪詩萍
洪宜盈 許仁維 蔡承志 被告 李永仁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72、340、398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麗文
法官楊惠芬
法官王凱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1日
書記官鍾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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