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9號再審原告 彭石吉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官几彬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伍萬壹仟貳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壹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1日
書記官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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