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5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555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杜旭坪 相對人即債務人全德宗教生活事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高啟超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高婉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佰肆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