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243號原告0000-000000(地址詳卷)訴訟代理人 杜婉寧 律師(扶助律師)被告 葉仲豪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1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振謙
法官鄭銘仁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冠廷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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