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單聲沒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聲沒字第9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方聖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105年度偵字第153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年度聲沒字第1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方聖偉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153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屬藥事法之禁藥,而該禁藥為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民國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後認沒收為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具有獨立性之法律效果,故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
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修正前藥事法第82條第3項之過失輸入禁藥罪,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1538號為緩起訴處分,嗣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於105年2月23日以105年度上職議字第2297號駁回再議確定,並於106年
2月2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再議駁回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電子菸管,均檢出含有「Nicotine」藥品成分,惟上開物品未經核准取得藥品許可證等情,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3年7月25日FDA藥字第1030028269號函、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在卷可稽,則附表所示之物既未經核准擅自輸入,自屬藥事法第22條所稱之禁藥,且為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
2條第2項、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25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蔣彥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鄧文琦中華民國106年5月25日附表:
┌──┬───────────────────┬─────┐│編號│電子菸管之名稱及規格│數量(PCE)│├──┼───────────────────┼─────┤│1│SmokeJuice(Apple,30ml,9mg/ml)│60│├──┼───────────────────┼─────┤│2│SmokeJuice(Bannan,30ml,9mg/ml)│10│├──┼───────────────────┼─────┤│3│SmokeJuice(Berrymix,30ml,9mg/ml)│10│├──┼───────────────────┼─────┤│4│SmokeJuice(Bright,30ml,12mg/ml)│10│├──┼───────────────────┼─────┤│5│SmokeJuice(Menthol,30ml,9mg/ml)│30│├──┼───────────────────┼─────┤│6│SmokeJuice(Mints,30ml,9mg/ml)│10│├──┼───────────────────┼─────┤│7│SmokeJuice(Strawberry,30ml,9mg/ml)│10│├──┼───────────────────┼─────┤│8│SmokeJuice(Traditional,30ml,6mg/ml)│20│││(聲請書誤載為9mg/ml)││├──┼───────────────────┼─────┤│9│SmokeJuice(Turkish,30ml,12mg/ml)│10│├──┼───────────────────┼─────┤││SmokeJuice(Turkish,30ml,6mg/ml)│20│├──┼───────────────────┼─────┤││SmokeJuice(Vanilla,30ml,9mg/ml)│10│├──┼───────────────────┼─────┤││SmokeJuice(Bright,30ml,6mg/ml)│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