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聲字第94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聲字第9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94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等二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陳欣安法官胡忠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麗玉中華民國94年11月11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93.10.中旬起至94.3.15│93.11.8起至94.4.中旬止│││止││├────────┼───────────┼───────────┤│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南投地檢││年度案號│94年毒偵字第606號│93年毒偵字第1379號│├─┬──────┼───────────┼───────────┤││法院│南投地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4年投刑簡字第292號│94年上訴字第1228號││實│││││審├──────┼───────────┼───────────┤││判決日期│94.7.13│94.8.2│├─┼──────┼───────────┼───────────┤││法院│南投地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4年投刑簡字第292號│94年上訴字第122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8.3│94.8.22│├─┴──────┼───────────┼───────────┤│備註│南投地檢│南投地檢│││94年執字第1467號│94年執字第1745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