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8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8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848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勝喜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2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勝喜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伍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蔡勝喜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5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5罪,經本院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編號1:本院107年度易字第805號,編號2:桃園地院107年度審易字第2416號,編號3:本院107年度易字第969號,編號4:本院108年度易字第228號,編號5:本院108年度易字第354號),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罪並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74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1年3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開刑事判決、刑事裁定等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提出受刑人所簽具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沛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書記官林宜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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