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監宣字第6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監宣字第6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監宣字第686號聲請人即監護人林○○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人林○○關係人黃○○
林○○
林○○上列當事人間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指定黃○○(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林○○(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二、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人 林南樓 負擔。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二弟即相對人前 經鈞院 以民國101年度監宣字第76號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指定家母林○○○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然林○○○已於110年4月10日死亡,由親屬間同意指定相對人之嫂嫂即關係人黃○○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為此聲請指定關係人黃○○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按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民法第111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相對人前經本院於101年9月28日以101年度監宣字第76號民事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擔任監護人,指定林○○○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業經依職權調取前開裁定案卷核閱無訛。又相對人未婚、無子女,其父林○○於81年12月16日死亡,其母即原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林○○○亦已於110年4月11日死亡,兄弟姐妹方面共4人:聲請人(長女)、林○○(次女)、關係人林○○(長男)、相對人(次男),相對人之嫂嫂黃○○(關係人 林應論 之配偶)願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聲請人及關係人林○○、林○○、黃○○均為同意之意,此有聲請人所提岀之親屬系統表、同意書、戶籍謄本、本院101年度監宣字第76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關係人黃○○身分證影本等件在卷可稽;本院審酌由關係人黃○○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應無不適之處,爰指定關係人黃○○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另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項之規定,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會同法院指定之人,於2個月內開具相對人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附此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建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書記官陳秀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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