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27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127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2734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吳宜倫相對人即債務人游心褕即游婉渝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依執行名義為之;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提出執行名義正本,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該條第1項及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對債務人游心褕即游婉渝聲請強制執行,惟未提出執行名義正本,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命其於文到5
日內提出執行名義正本,聲請人於同年月20日收受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屆期迄未補正,應認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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