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補字第160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訴訟代理人 李禹靚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敏束 、王**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提出屏東縣○○鄉○○段○○○○○○○○○○○○○○號土地之最
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應記載土地所有人之完整姓名),
及被告即上開土地所有人王**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
)。
㈡具狀陳報:①本件訴訟所欲保全債權之發生顛末、②被告王
敏束於100年度之財產狀況、③原告係於何時知悉被告間就
上開土地所為之贈與及所有權移轉行為,若有相關資料,應
一併提出。
㈢提出補正被告王**正確姓名、住所及訴之聲明之起訴狀,並
檢附繕本二份,以資送達。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李勝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