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6年度潮補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補字第160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訴訟代理人  李禹靚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敏束 、王**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提出屏東縣○○鄉○○段○○○○○○○○○○○○○○號土地之最
  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應記載土地所有人之完整姓名),
  及被告即上開土地所有人王**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
  )。
 ㈡具狀陳報:①本件訴訟所欲保全債權之發生顛末、②被告王
  敏束於100年度之財產狀況、③原告係於何時知悉被告間就
  上開土地所為之贈與及所有權移轉行為,若有相關資料,應
  一併提出。
 ㈢提出補正被告王**正確姓名、住所及訴之聲明之起訴狀,並
  檢附繕本二份,以資送達。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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