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0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0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405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淑女 聲請人即債權人 魏振林 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怡廷 聲請人即債權人 李金定 聲請人即債權人 李清波 聲請人即債權人 石門松 聲請人即債權人 石張說 聲請人即債權人 石宏舟 聲請人即債權人 石宏道 聲請人即債權人 張彩鳳 聲請人即債權人 蔡源宗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圓映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住於宜蘭縣,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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