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54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潘洛安 代理人 李靜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明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陳述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440元,即按債權人及聲請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7+1)×43×10=3,44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具體說明」其債務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該債務及為何?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調解之詳細情形為何?又請說明各債權人提供之清償方案具體內容及與聲請人所提清償方案之差距各為何?並提出與所陳調解不成立原因之相關證明文件。聲請人自陳其與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成立協商,其後是否有毀諾事宜?
三、提出聲請人之民國104、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最新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四、提出聲請人之母「 陳春仔 」、聲請人之女「李○○」之104、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五、聲請人自104年12月1日起至106年11月30日止之各項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
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
六、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清晰之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七、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八、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亦即就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所有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應據實向法院 陳報
九、聲請人自陳有機車一部,應提出機車行照影本,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以資證明。
十、聲請人固業已提出「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惟仍應補正下列說明事項:
㈠燃料費每年450元:應提供相關證明。
㈡醫藥費每月150元:應提供診斷證明書及近半年相關單據。
㈢交通費每月1,500元:應提供近半年票根證明。
㈣第四台每月100元:應說明其花費之必要性。
十一、就聲請人之母「陳春仔」、聲請人之女「李○○」扶養費支出每月各1,500元,除應提出上列「陳春仔」、「李○○」相關資料外,仍應具體此部分每月支出之估算方式、支出種類、金額及說明扶養費各細項支出之必要性,並至少提出聲請更生前半年(即106年7至同年12月)每月支出各1,500元扶養費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匯款證明、領款證明等,並不以此為限)。並應陳報「陳春仔」、「李○○」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低收入戶津貼、身障補助等政府補助?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及說明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分擔比例?聲請人及其他扶養義務人每人每月支出金額各為何(應提出聲請更生前最近半年之支出金額)?及應說明聲請人之母親及女兒目前與何人同住?
十二、聲請人陳報現有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48287號強制執行案件繫屬中,其目前執行情況為何?是否業已執行完畢?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書記官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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