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09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09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0930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陳慕勤 債務人 莊明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零肆佰玖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30930號利息┌──┬───┬───┬──────┬──────┬───────┐│本金│本金│相關債│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務人││││├──┼───┼───┼──────┼──────┼───────┤│001│新臺幣│莊明曉│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1.25%計│││2564元││7月28日││算之利息│├──┼───┼───┼──────┼──────┼───────┤│002│新臺幣│莊明曉│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1.74%計│││9093元││7月28日││算之利息│├──┼───┼───┼──────┼──────┼───────┤│003│新臺幣│莊明曉│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74%計│││639元││7月28日││算之利息│├──┼───┼───┼──────┼──────┼───────┤│004│新臺幣│莊明曉│自民國104年0│至民國104年0│按年息16.74%計│││3698元││7月28日起│8月31日止│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9月01日起││之利息│├──┼───┼───┼──────┼──────┼───────┤│005│新臺幣│莊明曉│自民國104年0│至民國104年0│按年息18.72%計│││2090元││7月28日起│8月31日止│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9月01日起││之利息│├──┼───┼───┼──────┼──────┼───────┤│006│新臺幣│莊明曉│自民國104年0│至民國104年0│按年息19.97%計│││857元││7月28日起│8月31日止│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9月01日起││之利息│└──┴───┴───┴──────┴──────┴───────┘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