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208號
101年度婚字第348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陳迦勒 訴訟代理人 張啟富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 黃雅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日下午三時三十五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7日
書記官吳冠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