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5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58號聲請人隆泰環保服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淑美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3日辯論總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8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5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一弘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
書記官黃馨萱支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00015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永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賴政何台灣中小企業銀行烏日分行111年11月15日10,500元AK000000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