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2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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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232號原告許 黃靜姬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 律師
陳映璇 律師被告 蔣永閑 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明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890,000元(0000000+0000000=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4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
書記官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