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4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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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4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47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至偉上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執聲字第35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至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羅至偉前犯偽造文書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3年10月3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4年8月2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李宜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千瑄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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