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7號原告 楊立宇 被告 黃利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書記官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