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簡上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簡上字第243號上訴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
洪逢鏗被上訴人甲○○○原住南投縣南投市○○路○○巷○○號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4年7月1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詹文馨
法官王貞秀法官林晏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7月11日
法院書記官高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