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600號原告台中縣梧棲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王雨霖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炳煌王至劭王至亮王戴春滿 發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7192號),惟被告王戴春滿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02,29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50,248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9,74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筱涵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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