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0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098號原告甲○○被告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參仟元;其餘訴之聲明第2項訴訟標的金額為壹佰肆拾萬陸仟伍佰伍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肆仟玖佰伍拾玖元,合計壹萬柒仟玖佰伍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1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如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21日
書記官林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