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0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01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凌小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違反森林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凌小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凌小明前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105年9月2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年5月5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6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106年4月1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慧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
書記官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