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嘉交簡字第10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嘉交簡字第10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嘉交簡字第106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HERRERAHERDENJULIUSCANELA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案由欄內偵查案號「105年度速偵字第5658號」應更正為「105年度偵字第5658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偵查案號「105年度速偵字第5658號」,顯係「105年度偵字第5658號」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吳芙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
書記官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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