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3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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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簡上字第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簡上字第308號上訴人即被告 蕭惠如 選任辯護人 張安婷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雖經辯論終結,因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事涉被告權益,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楊筑婷
法官郭峻豪法官陳佳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若安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