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基交簡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基交簡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基交簡附民字第29號原告 田汝琳
蔡順生 被告 花庭毅
花進輝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基交簡字第61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同法第501條或504條之規定,復為同法第505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符合前述規定,應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鄭富容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
書記官蔡愷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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