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4號聲請人 趙佳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司催字第74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育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書記官彭麗紅┌─────────────────────────────────────┐│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永好食品廠│第一商業銀│101年8月1日│23,000元│DA0000000││││有限公司│行丹鳳分行│││││││ 蘇澐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