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1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亞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亞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玖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晏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